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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修正資訊及視聽影音商品檢驗規定

經濟部標準檢驗局(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)於 115 年 10 月 2 日正式公告修正「應施檢驗資訊商品數位攝影機及數位相機等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」及「應施檢驗視聽音響錄影或放影機等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」。

鑑於歐盟、英國等國際市場已陸續推動連網設備資安強制驗證,並積極落實我國「五大信賴產業」政策方針,標準檢驗局全面強化連網商品資安源頭管理,針對具連網功能之攝影機、電視機、顯示器、路由器等商品增列強制性資訊安全國家標準;同時將「不具儲存功能之隱蔽式攝影機」、「不具儲存功能之數位攝影機及數位相機」與「拼接式顯示器」納入應施檢驗範圍,兼顧防偷拍隱私保護與國家物聯網安全。

一、 核心實施時程與過渡規劃

本次修正採分階段與雙軌並行機制實施,重點時程如下:

實施時間節點

管制階段

關鍵實施內容與換證要求

115年10月2日(即日起)

第一階段強制

1. 新增列檢「不具儲存功能之隱蔽式攝影機」(鏡頭 <2cmx2cm),須檢附檢驗標識並強制標示警語。

 

2. 全面受理連網商品新版資安標準之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申請。

115年10月2日 ~ 117年6月30日

法規過渡緩衝期

1. 原列檢具連網功能商品,原證書名義人應儘速至認可試驗室補做「差異性測試」,完成新版資安標準換證。

 

2. 緩衝期內申請延展者,舊版證書效期一律僅核發至 117 年 6 月 30 日止。

117年7月1日

第二階段全面強制

1. 新增列檢「不具儲存功能之數位相機/攝影機」及「拼接式顯示器」正式實施進口及出廠檢驗。

 

2. 全面廢止具連網功能商品之舊版檢驗標準;逾期未完成新版資安換證者,依法廢止其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。

 

3. 路由器/集線器等設備原簽具之「符合性聲明」全面失效,改採「型式認可」或「驗證登錄」。

二、 適用商品、檢驗標準與驗證方式對照表

本公告涵蓋兩大類應施檢驗商品,涉及安全(Safety)、電磁相容(EMC)、環境限用物質(RoHS)及資訊安全(Cybersecurity)檢驗:

共通基本標準:

1.     電磁相容性:CNS 15936(105年版)

2.     電氣安全:CNS 15598-1(109年版,限交流電、充電式鋰電池或附加電源轉換器)

3.     限用物質含有標示:CNS 15663 第 5 節(102年版,RoHS 標示)

(一)資訊商品類

項次

適用品名/範圍

專屬/資安檢驗標準要求

檢驗方式

強制生效日

1

數位相機或未具連網功能之數位攝影機

 

(含不具儲存功能者)

符合三大基本標準(CNS 15936、CNS 15598-1、CNS 15663第5節)

型式認可逐批檢驗

 

或

 

驗證登錄(型式試驗+符合型式聲明)

117/07/01起

 

(原具儲存者已列檢)

2

具連網功能之數位攝影機

 

(不論是否含儲存功能)

1. 符合基本標準。

 

2. 資安標準(依連網型式擇一測試):

 

• CNS 16120系列 + CNS 16132系列

 

• CNS 16190

 

• CNS 18031系列(無線或無線+有線專用)

 

• CNS 62443-4-2

 

• CNS 15408系列(93年版或110年版)

型式認可逐批檢驗

 

或

 

驗證登錄(型式試驗+完全/製程品保或工廠檢查)

117/07/01起全面強制新標準

 

(即日起受理)

3

隱蔽式攝影機

 

(鏡頭小於 ,含不具儲存功能者)

1. 符合基本標準。

 

2. 具連網功能者加測前項資安標準。

 

3. 強制本體/外包裝標示防竊拍警語。

型式認可逐批檢驗

 

或

 

驗證登錄(同項次 2)

115/10/02

 

(即日起實施)

4

路由器、橋接器、交換器、網路集線器、閘道器

(包含智慧音箱、智慧家庭助理)

1. 符合基本標準。

 

2. 連網資安標準(擇一測試):

 

• CNS 16190

 

• CNS 18031系列(具無線功能者)

 

• CNS 62443-4-2

 

• CNS 15408系列

型式認可逐批檢驗

 

或

 

驗證登錄(同項次 2)

 

(由符合性聲明改為嚴格查驗)

117/07/01起全面強制新標準

5

其他自動資料處理機單元

(包含 USB 集線器、多電腦切換器)

符合三大基本標準

符合性聲明(DoC)

現行實施中

(二)視聽音響錄影或放影機商品類

項次

適用品名/範圍

專屬/資安檢驗標準要求

檢驗方式

強制生效日

1

放影機或未具連網功能之錄影機

符合三大基本標準

型式認可逐批檢驗

 

或

 

驗證登錄(模式同資訊項次 1)

現行實施中

2

具連網功能之錄影機

1. 符合基本標準。

 

2. 連網資安標準(擇一測試):

 

• CNS 16120-1/-3 + CNS 16132-1/-3

 

• CNS 16190 / CNS 18031系列

 

• CNS 62443-4-2 / CNS 15408系列

型式認可逐批檢驗

 

或

 

驗證登錄(模式同資訊項次 2)

117/07/01起全面強制新標準

3

未具連網功能之顯示器

 

(包含新增拼接式顯示器)

1. 符合基本標準。

 

2. 須符合「消費性電子產品之加註警語規範」。

型式認可逐批檢驗

 

或

 

驗證登錄(模式同資訊項次 1)

拼接式:117/07/01

 

其餘:現行實施中

4

具連網功能之顯示器

 

(包含新增拼接式顯示器)

1. 符合基本標準及加註警語規範。

 

2. 連網資安標準(擇一測試):

 

• CNS 16190 / CNS 18031系列

 

• CNS 62443-4-2 / CNS 15408系列

型式認可逐批檢驗

 

或

 

驗證登錄(模式同資訊項次 2)

117/07/01起全面強制新標準

5

未具連網功能之電視機

1. 符合基本標準。

 

2. 加測 CNS 14972(105年版)。

 

3. 須符合加註警語規範。

型式認可逐批檢驗

 

或

 

驗證登錄(模式同資訊項次 1)

現行實施中

6

具連網功能之電視機

1. 符合基本標準、CNS 14972 及加註警語。

 

2. 連網資安標準(擇一測試):

 

• CNS 16190 / CNS 18031系列

 

• CNS 62443-4-2 / CNS 15408系列

型式認可逐批檢驗

 

或

 

驗證登錄(模式同資訊項次 2)

117/07/01起全面強制新標準

排除範圍備註:上述所有項目均排除屬《醫療器材管理法》之醫療器材,或《電信管理法》規範之電信終端設備;若已取得交通部核發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審查報告者,亦非屬本局應施檢驗範圍。

三、 重要合規指引與標示義務

1. 隱蔽式攝影機警語標示(即日起強制實施)

為防範微型與偽裝針孔攝影器材侵害隱私,凡鏡頭長寬各小於 2cm x 2cm 且設計用於偽裝或組裝於日常用品(如眼鏡、筆、手錶、隨身碟等)之隱蔽式攝影機,必須於外包裝及使用說明書以清楚醒目字體標示:

「嚴禁用於他人非公開活動與身體隱私部位,違者自負刑事與民事責任」

2. 限用物質(RoHS)含有情況標示

業者須依 CNS 15663 第 5 節規定於本體、包裝、標貼或說明書清楚標示 6 項限用物質(鉛、汞、鎘、六價鉻、PBB、PBDE)之含有情況;若採電子化網頁揭露者,本體或包裝必須載明完整有效網址。

3. 商品檢驗標識(CI Mark)範例

完成檢驗之商品本體須固定標示商品檢驗標識及識別號碼:

●       驗證登錄字軌:R字軌(如 R30001)並註記限用物質含有狀態(如 RoHS 或 RoHS(XX,XX))。

●       型式認可字軌:T 字軌(如 T30001)並註記限用物質含有狀態。

●       具連網資安驗證之新換發證書,標準欄位將明確加註檢驗標準及資訊安全等級以供市場識別。

四、 局端呼籲與業者應辦事項

標準檢驗局特別呼籲國內外製造商與進口業者:

1.     提早送測:若既有連網產品已取得物聯網資安或相關指定試驗室報告,可向原試驗室申請「國家標準區域性差異測試」,加速型式試驗審核。

2.     留意緩衝期換證:117 年 6 月 30 日前務必向標準檢驗局完成新標準換證。自 117 年 7 月 1 日起,未具新版資安登錄之商品將不得進口、出廠、陳列或銷售,原證書將逕行廢止。